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基本案情
2025年8月1日晚间,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,与步行的沈某某发生碰撞,造成沈某某受伤,后经多家医院抢救无效死亡,车辆受损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驾驶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,死者沈某某无责任。案涉车辆在某A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、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30万元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,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。事故发生后,B财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71696.76元,A财险公司此前也垫付18000元,并已赔付医疗费365570.47元。沈某某家属作为法定继承人,向法院起诉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830907.71元。庭审中,保险公司提出抗辩:死者生前患有糖尿病、冠心病等多种基础疾病,司法鉴定显示事故损伤与自身疾病为同等原因力,要求按照50%比例折算赔偿金额,同时主张扣除10%非医保用药,对部分赔偿项目不予认可。
二、办案经过
法院于2026年立案,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。原告方委托叶秀琴律师参与全程诉讼,肇事驾驶人张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庭审中,双方围绕赔偿比例、赔偿项目、用药合理性、各项损失计算标准展开激烈辩论,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、医疗票据、住院记录、户籍及身份材料等证据逐项核查事实。
三、案件难点
1.保险公司以死者存在基础疾病、事故参与度50%为由,主张减半赔付,是本案最大争议焦点;
2.死者长期在重症监护室治疗,住院伙食补助、营养费、护理费的计算天数及标准存在争议;
3.部分外购药品、辅助器具费用的关联性、合理性认定难度较大;
4.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,需举证予以反驳。
四、判决结果
法院认定受害人自身疾病不能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,驳回保险公司按50%比例赔付、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。经核算,案涉总损失合计1884553.69元。判决:A财险公司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12856.93元,返还B财险公司垫付费用71696.76元;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7元,由原告承担47元,A财险公司承担4730元。
五、办案感想与办案经验
本案属于典型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,即便受害人有基础疾病,只要对事故发生无过错,侵权方及保险公司仍需全额赔偿。办案中需完整留存全部医疗票据、住院病历、转院记录、鉴定报告等证据,精准核算各项赔偿明细,针对保险公司不合理抗辩逐一举证反驳。
六、当事人维权建议
遭遇交通事故受伤/死亡后,第一时间报警、留存现场证据;妥善保管所有医疗单据、交通费票据、护理及器具消费凭证;及时申请司法鉴定,明确损害因果关系;协商赔偿无果时,尽快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,依法主张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法定赔偿项目。
七、律师工作贡献总结
本案中,叶秀琴律师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,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条,精准核算各项赔偿金额,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事故参与度、非医保用药、赔偿项目不予认可等多项抗辩意见,从法律规定、案件事实角度充分答辩,有力驳斥对方不合理主张,协助法院查清全部案情,最终帮助当事人依法获得足额赔偿,最大程度维护了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。
